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调试、检测、验收记录(续表17)_0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_05消防电气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_消防工程施工质量查验资料_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DB11∕T695-2025 第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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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调试、检测、验收记录(续表17)_0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_05消防电气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_消防工程施工质量查验资料_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DB11∕T695-2025 第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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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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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调试、检测、验收记录资料编号表E.4地址编号项目条款子项(调试、检测、验收内容)施工单位调试记录监理单位检查记录检测、验收结果调试、检测、验收要求调试、检测、验收方法符合不符合说明符合不符合说明合格不合格说明5.1可燃气体报警功能4.7.42控制器应发出可燃气体报警声、光信号,记录报警时间观察控制器可燃气体报警情况,检查控制器报警信息记录情况B3控制器应显示发出报警信号部件的地址注释信息,且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与附录D一致检查控制器报警信息显示情况C5.2复位功能探测器监测区域恢复正常后,控制器应能对探测器的报警状态复位,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应熄灭清除探测器内的可燃气体,手动操作控制器的复位键,观察探测器报警确认灯熄灭情况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