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设置管廊消防?
管廊消防把廊里的火挡住并扑灭。没有它,一舱着火会烧穿整条廊。
GB 50838-2015 第 3.0.7 条:综合管廊应同步建设消防、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通风、排水、标识等设施
更新于 2026-09-07
为什么要这样
综合管廊要把消防和供电、照明、监控、通风、排水一起建成,不能等廊通了再补灭火器。廊是封闭长空间,电缆接头和天然气泄漏都可能起火。沿线、人员出入口、逃生口都要放灭火器材,间距不应大于 50 m。干线电力舱、支线里 6 根及以上电力电缆的舱室应设自动灭火系统;电缆接头处还要有自动灭火装置。
含电力电缆的干线、支线舱室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电缆表层线型感温,舱顶再加线型光纤感温或感烟。确认火灾后,常开防火门要关,着火分区和相邻分区的通风设备要停,自动灭火系统要启动。不设消防,烟顺着风口灌邻舱,人从逃生口爬不出来,整条廊报废。管廊消防不是消火栓管网本身,也不能拿地面建筑的喷淋间距来套。
含电力电缆的干线、支线舱室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电缆表层线型感温,舱顶再加线型光纤感温或感烟。确认火灾后,常开防火门要关,着火分区和相邻分区的通风设备要停,自动灭火系统要启动。不设消防,烟顺着风口灌邻舱,人从逃生口爬不出来,整条廊报废。管廊消防不是消火栓管网本身,也不能拿地面建筑的喷淋间距来套。
某干线电力舱只在两端放了两具灭火器,中间很长一段没有器材,也没有自动灭火和感温电缆。着火后邻区风机还在抽。应按 7.1.8 把灭火器材间距收到不大于 50 m,按 7.1.9 补自动灭火,按 7.5.7 做火灾报警并联动关防火门、停邻区通风。不能等验收再补。
| 对象 | 干什么 | 能不能顶替消防 |
|---|---|---|
| 管廊消防 | 灭火器材、自动灭火、火灾报警 | 要和廊同步建 |
| 管廊防火墙 | 把火挡在本舱 | 挡得住还要扑得灭 |
| 管廊通风 | 换气,着火时要停 | 不停会灌邻舱 |
| 管廊监控 | 看见火和烟 | 看见了还要联动灭火 |
| 地面消火栓 | 地面建筑用水 | 套不到封闭廊里 |
- 消防是不是和廊同步建成,而不是后装
- 灭火器材间距是否大于 50 m
- 干线电力舱或支线 6 根及以上电缆舱有没有自动灭火
- 确认火灾后能不能关防火门、停邻区通风
- 有没有用地面喷淋间距套廊内
规范依据
GB 50838-2015 第 3.0.7 条:综合管廊应同步建设消防、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通风、排水、标识等设施
GB 50838-2015 第 7.1.8 条:沿线、人员出入口、逃生口等处应设置灭火器材,间距不应大于 50 m
GB 50838-2015 第 7.1.9 条:干线电力舱、支线容纳 6 根及以上电力电缆的舱室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GB 50838-2015 第 7.5.7 条:含电力电缆的干线、支线舱室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确认火灾后关防火门、停邻区通风、启动灭火
GB 50838-2015 第 7.2.7 条:舱室火灾时,着火防火分区及相邻分区的通风设备应能自动关闭
GB 50838-2015 第 7.1.8 条:沿线、人员出入口、逃生口等处应设置灭火器材,间距不应大于 50 m
GB 50838-2015 第 7.1.9 条:干线电力舱、支线容纳 6 根及以上电力电缆的舱室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GB 50838-2015 第 7.5.7 条:含电力电缆的干线、支线舱室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确认火灾后关防火门、停邻区通风、启动灭火
GB 50838-2015 第 7.2.7 条:舱室火灾时,着火防火分区及相邻分区的通风设备应能自动关闭
适用边界
本页讲为什么综合管廊要设消防。舱室防火墙、天然气可燃气体报警另页取。地面建筑灭火器配置细则另按 GB 50140。
最容易错
廊通了再补灭火器。干线电力舱只靠手提灭火器。着火后风机还在抽邻舱。没有感温电缆。把消防当成标识牌。
和谁容易混
管廊消防是和廊一起建成的灭火与报警:沿线灭火器材间距不大于 50 m,干线电力舱和支线 6 根及以上电缆舱要自动灭火,确认火灾后还要关防火门、停邻区通风。它不是地面消火栓,也不能只靠一堵防火墙。
还常问
管廊消防能不能等通廊后再装?
不能。消防应与供电、照明、监控、通风、排水、标识同步建设。
灭火器材隔多远放一处?
沿线、人员出入口、逃生口等处都应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50 m。
哪些舱必须做自动灭火?
干线电力舱,以及支线里容纳 6 根及以上电力电缆的舱室应当设置。
确认火灾后风机要不要停?
要。着火分区及相邻分区的通风设备应能自动关闭,避免烟灌邻舱。
有防火墙是不是就可以不设消防?
不行。墙只隔火,灭火器材、自动灭火和火灾报警还是要同步建。
也可搜:为什么要设置管廊消防、管廊灭火器间距多少、管廊哪些舱要自动灭火、管廊着火后风机停不停、不设管廊消防会怎样
本回答基于公开规范整理,具体工程应以设计单位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