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规范对质量保证金是怎么规定的?

质量保证金用于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可按保函、工程款比例或其他方式提供。

GF-2017-0201-2017 第 1.1.5 条:质量保证金是承包人用于保证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更新于 2026-09-05

规范怎么规定

质量保证金管理要把定义、提供方式和扣留节点三条线一起落合同。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缺陷责任期是承包人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可采用质量保证金保函、一定比例的工程款或其他方式。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可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支付扣回及价格调整金额)、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或其他方式,具体应在合同中约定。
某施工合同结算:专用条款约定质量保证金为结算价款 3%,采用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承包人已提交履约保函,核对是否仍需同时预留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算,进度款阶段若约定逐次扣留,计算基数不含预付款支付、扣回及价格调整金额。
质量保证金规范对照
项目规范要求现场易错
定义缺陷责任期内修补担保与履约保证金混淆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起算按开工日计算
提供方式保函比例或其他方式未约定
扣留节点进度款逐次或结算一次基数含预付款扣回
与履约保证金已缴履约可不再预留重复扣留两类保证金
  • 合同是否明确质量保证金提供方式
  • 扣留节点与基数是否符合15.3.2
  • 缺陷责任期起算是否为实际竣工日
  • 已缴履约保证金是否仍预留
  • 担保用途是否限定缺陷修补

规范依据

GF-2017-0201-2017 第 1.1.5 条:质量保证金是承包人用于保证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GF-2017-0201-2017 第 1.1.4 条: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履约保证金除外
GF-2017-0201-2017 第 15.3.1 条:质量保证金可采用保函工程款比例或其他方式
GF-2017-0201-2017 第 15.3.2 条:扣留可进度款逐次扣留或竣工结算一次性扣留基数不含预付款扣回及价格调整
GF-2017-0201-2017 第 15.3.1 条: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三种方式保函比例工程款或其他

适用边界

质量保证金与履约保证金功能不同。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在合同中可能分别约定。专业分包质量保证金扣留方式可能另有约定。

最容易错

与履约保证金混淆。缺陷责任期起算日错误。逐次扣留基数含预付款扣回。方式未约定引发结算争议。已缴履约仍重复预留。

和谁容易混

质量保证金规范把担保用途、提供方式和扣留基数绑在一起:用于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可采用保函或工程款比例等方式,进度款逐次扣留时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支付、扣回及价格调整金额。

还常问

质量保证金在示范文本里指什么?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 15.3 款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不是履约担保。

缺陷责任期从哪天起算?

缺陷责任期是承包人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质量保证金有哪几种提供方式?

可采用质量保证金保函、一定比例的工程款或其他方式,应在合同中明确选用哪一种。

进度款阶段逐次扣留基数怎么算?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的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已缴纳履约保证金还要预留质量保证金吗?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但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具体以合同约定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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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回答基于公开规范整理,具体工程应以设计单位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