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保证金
(结算先扣、过保修再付的钱)
质量保证金是承包人担保缺陷修补的预留款。它在缺陷责任期内扣着,不能拿暂列金额或履约保证金顶替。
质量保证金原则上用保函,也可用相应比例工程款。进度款逐次扣留时,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和价格调整金额。发包人累计扣留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承包人提交保函后,应同时退还已扣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同样不得超过结算总额的 3%。
管辖规范
- GF-2017-0201-2017第15.3.1条
- GF-2017-0201-2017第15.3.2条
适用边界
履约保证金、预付款扣回、保修金口头约定和缺陷责任期外的质保口头扣款,都不按质量保证金这套提供方式和扣留基数结算。
相邻对象
- 暂列金额:质量保证金是缺陷责任期内先扣后还的修补担保,暂列金额是招标时预留、结算再调的钱,两笔不能对冲。